根据组通字〔1994〕3号精神,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5.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1.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