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党支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离退休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6日 16:06:03 |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党支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在校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建立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离退休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党支部的建立由其上级党总支提出书面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党小组,设立党小组应由所在党支部向党总支书面报告备案。
  第八条 党员7人及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报请党总支批准,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支部可以兼任。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应由党性强、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廉洁公正、联系群众、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应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委员担任。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基层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的党员担任;机关各部门与有关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级干部的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学生党员或教师(干部)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将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组织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按计划组织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整理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3.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拟订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手续。
  5.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搞好党员统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根据支委会决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思想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计划,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党员和群众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3.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汇报与报告制度。党支部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必须向支部党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的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等;党员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其他党员或非党人员在思想或工作上有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第十七条 党员教育制度。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制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联系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经常对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进行分析,并研究与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每学期安排一次党课教育活动,可采取授课、学习有关文件、组织专题讨论、听英模事迹报告、观看有关影视、重温入党誓词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党员活动制度。定期安排党日活动,用以召开党的会议,实施党的教育,开展党的宣传工作,处理党内事务;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小组会议;支部委员要主动找党员谈心,认真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密切联系群众;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要求,党员每月工资中的一定比例应用于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按季度上交党总支(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浙江教育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浙教院党〔2000〕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