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职工医药费报销事项

发布人:离退休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6日 16:13:45 | 访问量:

1、受理时间:2013年1月4日-2013年1月7日。请需要报销的人员将2012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发生的医药费单据按月份先后整理好装入信封袋里,交财务结算中心受理柜台,离退休人员先交离退办。注意:信封袋上务必写明“部门、姓名、医药费自负(付)总额及本人联系电话”(个人自费和自理部分必须剔除)。

2、票据要求:门诊的报销票据请提供医院门诊正式收据;住院的报销票据除了提供住院正式收据外,还必须同时提供出院费用总结算清单。票据遗失用复印件代替的须由原就诊医院盖章证明。下列单据不予报销:(1)因毁损等原因无法辨认字迹和金额的;(2)不属于2012年度发生的医药费;(3)非法无效的票据

3、报销起点: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12]180号文件规定:(1)门诊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1200元,超过部分分别给予报销90%、95%(其中包括按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及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2)住院为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超过部分按规定予以报销。具体文件请在人事处网站查询,新文件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

4、报销的医药费依惯例打入个人工资账户,我们将力争尽早将医药费打入教职工工资账户。